調查局三等
113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張三所使用的原料過期,為縣市衛生局所查封。張三心有未甘,以未破壞封條的方式,將部分原料搬離售出。有關張三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被查封原料已過期
- B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違背查封的效力
- C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損壞封條
- D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除去封條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法律在某個物品上貼上『封條』,其真正的核心目的僅僅是為了確保那張『紙條』保持完整,還是為了限制該物品被隨意處置或移動?如果法律保護的是後者,那麼一個人即便在不觸碰到紙條的情況下把東西運走,算不算實質上挑戰了國家的公權力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保護的客體,不僅限於實體的封條不被損壞,更核心的是保護公權力對該物的處分權。即便張三沒有撕掉或損壞封條,但他「私自搬離並售出」的行為,實質上已經違背了查封的法律效力,使國家監管的目的落空,因此仍構成犯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