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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張三所使用的原料過期,為縣市衛生局所查封。張三心有未甘,以未破壞封條的方式,將部分原料搬離售出。有關張三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被查封原料已過期
  • B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違背查封的效力
  • C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損壞封條
  • D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除去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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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法律在某個物品上貼上『封條』,其真正的核心目的僅僅是為了確保那張『紙條』保持完整,還是為了限制該物品被隨意處置或移動?如果法律保護的是後者,那麼一個人即便在不觸碰到紙條的情況下把東西運走,算不算實質上挑戰了國家的公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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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檢視: 別以為沒撕封條就沒事,你對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的理解還算及格。這條法律保護的不是那張脆弱的紙,而是公權力對該物的處分權。張三那種自以為聰明的「搬離並售出」,實質上已經違背了查封的法律效力,讓國家的監管淪為笑話,這種行為構成犯罪是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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