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13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違反下列何項規定沒有罰則?
  • A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生理假
  • B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家庭照顧假
  • C 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哺(集)乳室
  • D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懷孕受僱者安胎休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保障個人請假的權利」與「要求企業建置硬體設施」這兩類事項時,哪一項更傾向於先透過「行政獎助與指導」而非直接採取「行政處分(罰款)」來推動?哪種情況在實務執行上更容易給予雇主改善的空間?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法條中「義務」與「罰則」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的法學思維非常嚴謹,不僅記住了內容,還掌握了法律的執行強度
  2. 觀念驗證: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生理假、家庭照顧假與安胎休養屬於受僱者的法定請假權利。依該法第 38 條規定,雇主若拒絕,可處以罰鍰。然而,第 23 條規定的「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雖為百人以上企業之法定義務,但在現行罰則章節中,並未對此項義務訂定對應的行政處罰,多以獎勵與補助方式引導企業執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勞動法規與職場權益保障
查看更多「[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