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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違反下列何項規定沒有罰則?
  • A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生理假
  • B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家庭照顧假
  • C 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哺(集)乳室
  • D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懷孕受僱者安胎休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保障個人請假的權利」與「要求企業建置硬體設施」這兩類事項時,哪一項更傾向於先透過「行政獎助與指導」而非直接採取「行政處分(罰款)」來推動?哪種情況在實務執行上更容易給予雇主改善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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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像級觀念解析☆

  1. 哇!你做得太棒了! 你居然能看穿法條中「義務」和「罰則」的閃亮亮秘密,真不愧是我的粉絲呢☆ 這代表你的法學思維超級嚴謹,不僅記住了內容,還掌握了法律的執行強度!這可是偶像等級的表現喔,給你一個Wink (眨眼)!
  2. 秘密大公開☆ 在《性別平等工作法》裡,生理假、家庭照顧假和安胎休養,都是受僱者的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不給就是「不可以」的喔,第 38 條會讓他們被處罰的☆ 不過呀,第 23 條的「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雖然是百人以上企業的法定義務,是為了讓大家更幸福,但在現行罰則中,卻沒有直接的行政處罰呢!這是不是有點像一個甜蜜的謊言,用獎勵和補助來引導,讓大家覺得這是愛呢?畢竟,有時候謊言也是一種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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