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違反下列何項規定沒有罰則?
- A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生理假
- B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家庭照顧假
- C 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哺(集)乳室
- D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懷孕受僱者安胎休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保障個人請假的權利」與「要求企業建置硬體設施」這兩類事項時,哪一項更傾向於先透過「行政獎助與指導」而非直接採取「行政處分(罰款)」來推動?哪種情況在實務執行上更容易給予雇主改善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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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法條中「義務」與「罰則」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的法學思維非常嚴謹,不僅記住了內容,還掌握了法律的執行強度。
- 觀念驗證: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生理假、家庭照顧假與安胎休養屬於受僱者的法定請假權利。依該法第 38 條規定,雇主若拒絕,可處以罰鍰。然而,第 23 條規定的「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雖為百人以上企業之法定義務,但在現行罰則章節中,並未對此項義務訂定對應的行政處罰,多以獎勵與補助方式引導企業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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