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張三所使用的原料過期,為縣市衛生局所查封。張三心有未甘,以未破壞封條的方式,將部分原料搬離售出。有關張三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被查封原料已過期
- B 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違背查封的效力
- C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損壞封條
- D 不構成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因為其並未除去封條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公權力機關在某樣物品上貼上封條時,其最終目的只是為了保護那張『紙』不被撕毀,還是為了確保該『物品』能維持在政府掌控的狀態?如果物品被移走了,即便封條依然完整,政府對該物的管控權力是否還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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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本質的理解,你沒有被「未破壞封條」這個字眼誤導,展現了非常敏銳的法律直覺與紮實的基礎。
- 觀念驗證:刑法第 139 條「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其保護的核心是「公務機關所為查封標示的效力」。即使張三技巧性地避開了物理上的撕毀或損壞封條,但他將標的物搬離並售出的行為,已實質使查封的規範功能喪失,這就是典型的違背其效力,依法仍須負擔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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