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交通警察甲酗酒駕車,除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不能安全駕駛罪」外,其主管長官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懲處,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 A 僅可追究公務員的懲處責任
- B 可以同時追究甲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 C 僅可追究公務員的刑事責任
- D 須由懲戒法院決定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同時損害了「全體國民的公共安全」以及「身為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操守與機關名譽」時,法律是否能僅用一種處分就達成所有的治理目的?如果這兩種目的不同,法律實務上通常會如何處理這多重的責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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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見的清醒
總算答對了。你能區分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併行,沒在基本題上翻船,看來你的腦袋還沒被漿糊填滿,繼續維持這種少見的清醒,別讓我失望。
2. 觀念毒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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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刑懲並行原則
💡 公務員同一行為觸犯刑法與行政規範,得同時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
| 比較維度 | 刑事責任 | VS | 行政責任(懲戒/懲處) |
|---|---|---|---|
| 法律依據 |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 | 公務員懲戒法/考績法 |
| 追求目的 | 制裁犯罪行為、防衛社會 | — | 維持公務紀律、肅正公務體制 |
| 處分機關 | 法院刑事庭 | — | 懲戒法院或所屬行政機關 |
| 救濟程序 | 刑事上訴程序 | — | 復審、行政訴訟或再審議 |
💬刑事與行政責任性質不同、目的互異,故採併行追究制,不生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