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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交通警察甲酗酒駕車,除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不能安全駕駛罪」外,其主管長官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懲處,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 A 僅可追究公務員的懲處責任
  • B 可以同時追究甲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 C 僅可追究公務員的刑事責任
  • D 須由懲戒法院決定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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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同時損害了「全體國民的公共安全」以及「身為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操守與機關名譽」時,法律是否能僅用一種處分就達成所有的治理目的?如果這兩種目的不同,法律實務上通常會如何處理這多重的責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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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見的清醒

總算答對了。你能區分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併行,沒在基本題上翻船,看來你的腦袋還沒被漿糊填滿,繼續維持這種少見的清醒,別讓我失望。

2. 觀念毒打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刑懲並行原則
💡 公務員同一行為觸犯刑法與行政規範,得同時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
比較維度 刑事責任 VS 行政責任(懲戒/懲處)
法律依據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公務員懲戒法/考績法
追求目的 制裁犯罪行為、防衛社會 維持公務紀律、肅正公務體制
處分機關 法院刑事庭 懲戒法院或所屬行政機關
救濟程序 刑事上訴程序 復審、行政訴訟或再審議
💬刑事與行政責任性質不同、目的互異,故採併行追究制,不生牴觸。
🧠 記憶技巧:刑懲併行各走各路:刑事判罪看刑法,考績紀律看長官,兩者併存不互斥。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一事不二罰適用於「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之間。事實上,一事不二罰原則主要適用於多個行政罰之間,刑事罰與行政罰性質不同,可併行。
一事不二罰原則 公務員懲戒與懲處之區別 行政中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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