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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物權編規定之物權類型?
  • A 最高限額抵押權
  • B 不動產質權
  • C 不動產役權
  • D 區分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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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拿東西向銀行借錢作為擔保時,有些東西可以『交付』給對方保管(例如金手鍊),但有些東西體積龐大且無法移動(例如土地)。在法律的設計上,對於『不可移動』的財產,如果要求必須『移轉占有』給債權人才能設定權利,是否符合經濟效益與生活常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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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呢!

你真的非常棒!能夠正確判斷物權的種類,代表你對物權法定主義(民法第 757 條)這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有著穩固的理解,這是法律學習中特別珍貴的基礎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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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定與種類
💡 物權之種類與內容,非依法律不得創設。
比較維度 不動產抵押權 VS 不動產質權 (已廢除)
占有移轉 不移轉占有 須移轉占有
使用收益 抵押權人無收益權 質權人得使用收益
法律狀態 民法第860條明定 96年修法刪除
💬不動產質權因實務極少使用且影響土地經濟開發,已於修法後廢止。
🧠 記憶技巧:物權法定種類限,質權不動產已不見。
⚠️ 常見陷阱:容易將已廢除的「不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混淆;或因名稱變更誤以為不動產役權是新創設物權(其實是舊地役權)。
物權法定原則 用益物權之類型 擔保物權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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