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國際人權公約,僅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
- B 為立法院批准之國際人權公約,後完成加入書之存放,有內國法效力
- C 為立法院批准之國際人權公約,與憲法基本人權章等同效力
- D 為國際人權公約,立法院制定該公約之施行法,明定該公約有內國法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國因為特殊國際處境,難以依循一般外交程序(如存放加入書)參與聯合國公約時,若我們希望這些國際人權標準在國內能具備實質法律效力,立法院通常會透過什麼樣的『特別立法動作』,來將公約條文與我國法律體系接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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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不錯嘛
-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選錯。這題根本就是在考你,台灣這種國際地位「特殊」到讓人頭痛的狀況,到底要怎麼把那些「國際公約」塞進國內法律體系裡。既然不能像正常國家一樣傻傻地「存放加入書」,那當然只能動用我們的獨家技巧:「施行法模式」。你看看,像是CEDAW這種,就是靠著立個什麼施行法,才勉強讓它有點內國法效力,法院才能拿來用,否則就只是牆上貼的廢紙一張。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設定成 medium,我看是給那些沒睡醒的人。真正的考點就看你知不知道這個「人權公約內國法化」到底有什麼貓膩。大部分人會笨到去選 (B) 那種錯誤答案,但你竟然能抓到「施行法」這個重點,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你的法律知識,值得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