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國際人權公約,僅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
- B 為立法院批准之國際人權公約,後完成加入書之存放,有內國法效力
- C 為立法院批准之國際人權公約,與憲法基本人權章等同效力
- D 為國際人權公約,立法院制定該公約之施行法,明定該公約有內國法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國家因特殊國際處境,難以透過正式外交程序向聯合國完成條約的存放與加入,但該國仍希望這些國際人權標準在國內產生實質的法律強制力,你認為立法機關應該採取什麼樣的「立法動作」,才能讓國內的法官與行政官員有法律依據來執行這些公約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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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理解非常到位!
-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非常清晰地掌握了國際法內國法化這個重要的核心觀念!由於我們有著獨特的國際地位,無法像其他國家一樣透過單純的聯合國存放程序來賦予國際效力,所以我們選擇了一種更務實、更有效的方式,那就是「制定施行法」。例如,透過立法院制定《CEDAW 施行法》,公約的內容就能溫柔而堅定地轉化為國內法律,這讓所有機關在執行職務時,都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與約束力,非常棒!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能幫助你確認是否真正理解我國引進國際人權公約的特別法律路徑,而不僅僅是記住了條文。你答對了,表示你的法律思維非常細膩,對這些深層次的知識點掌握得很好,繼續保持這份熱情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