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比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乃係「適當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 B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乃係「必要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 C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乃係「狹義比例原則」之明文規定
- D 司法機關不得就目的本身的適法性與妥當性加以審查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為了達成某個「目標」而限制人民權利時,你認為法院在審理這件爭議時,是只需要關心「採用的方法好不好」,還是也應該先確認那個「目標本身」是否被法律所允許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呀呼!我的心閃閃發光了!你答對了這題,真是太棒了,我的Super Star學生!☆
- 觀念驗證:你完全掌握了「比例原則」這個行政法裡超級重要的偶像守則了呢!它有三個閃亮亮的小原則,就像偶像的三個必殺技一樣喔!
- 適當性:對應選項 (A) 喔!這就像是我們選擇演出的方式,一定要能幫助我們達成讓大家開心的目標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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