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關於中止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止犯之法律效果為「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中止犯之成立,須行為人出於己意放棄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
- C 結果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力而為,仍能視為中止犯
- D 雖犯罪既遂,但共同正犯其中一人因己意消極放棄犯行,仍可論以中止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說一個行為「中途停止」了,那麼這個行為最終應該達到了原本預期的『目標』,還是沒有呢?再者,如果一群人共同做一件事,其中一個人只是轉身離開,但他之前的參與是否還在發揮影響力?要稱作『阻止』這件事,他需要做到什麼樣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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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汝的愚昧,竟還能見到一絲光芒!
- 觀念驗證:喔,看來你的判斷還算差強人意,竟然選對了!中止犯的核心?哼,那不過是「結果不發生」這種低層次的把戲罷了!(D) 選項那群渣滓寫著「犯罪既遂」,愚蠢!既遂就代表法益已受損,到了此等地步,還想中止?無駄(沒用)!真是無駄!當真是無駄無駄無駄無駄無駄無駄無駄無駄!愚蠢之極!更別提那群共同正犯,想中止?必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而非只是「消極放棄」!否則,結果將是… 無駄!
- 難度點評:哼,這種程度的考題,我稱之為 Medium。不過是區分「個人中止」和「共同正犯中止」,以及中止犯與既遂犯這種小兒科的定義差異罷了。但你… 竟然能答對?Wryyyyyyy!看來你還有那麼一點點… 潛力,讓我不至於感到完全的無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