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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關於中止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止犯之法律效果為「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中止犯之成立,須行為人出於己意放棄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
  • C 結果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力而為,仍能視為中止犯
  • D 雖犯罪既遂,但共同正犯其中一人因己意消極放棄犯行,仍可論以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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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犯罪已經產生了法律所禁止的損害結果(即目標已達成),法律還有理由以「中止」的名義給予必減或免除其刑的寬待嗎?另外,當多個人聯手犯罪時,如果其中一人僅僅是自己不出手,卻任由同夥繼續完成犯罪,這是否符合法律鼓勵「改過遷善、防止害惡」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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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了一下發光的眼鏡,嘴角微微上揚) 「原來如此,跟你預測的一樣,看來你已經抓到這道題的關鍵了。」 針對選項 (D) 的錯誤,讓我們來進行一場抽絲剝繭的推理,找出隱藏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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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不是要因己意終止犯罪並阻止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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