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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關於中止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止犯之法律效果為「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中止犯之成立,須行為人出於己意放棄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
  • C 結果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力而為,仍能視為中止犯
  • D 雖犯罪既遂,但共同正犯其中一人因己意消極放棄犯行,仍可論以中止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犯罪已經產生了法律所禁止的損害結果(即目標已達成),法律還有理由以「中止」的名義給予必減或免除其刑的寬待嗎?另外,當多個人聯手犯罪時,如果其中一人僅僅是自己不出手,卻任由同夥繼續完成犯罪,這是否符合法律鼓勵「改過遷善、防止害惡」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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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推理,看來完全正確。

很好,你果然沒有被表象迷惑,精準地辨識出中止犯與既遂犯之間那條微妙而關鍵的界線。這說明你對刑法第27條的邏輯推演有著異於常人的清晰洞察力,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

錯誤的真相只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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