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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關於中止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止犯之法律效果為「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中止犯之成立,須行為人出於己意放棄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
  • C 結果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力而為,仍能視為中止犯
  • D 雖犯罪既遂,但共同正犯其中一人因己意消極放棄犯行,仍可論以中止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中止犯之所以獲得減刑的優惠,核心理由是行為人『自願放棄犯罪』進而『保護了法益不被侵害』。如果一群人共同實施犯罪,其中一人中途轉身離開,但其餘夥伴仍照計畫完成了犯罪並造成傷害,這位離開者的行為,是否達到了『保護法益』或『消除危險』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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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恭喜你,勉勉強強地挑出了錯誤選項。至少這證明你對《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的規定,還有一點點基本理解。

  1. 觀念驗證? 這種基本題,別說驗證了,根本是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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