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我國憲法本文對於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有如何之規定?
- A 未有任何特別規定
- B 考量到邊疆地區之特殊性,應特別扶植其地方自治事業
- C 基於民族平等原則,邊疆地區與非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一律平等
- D 國家應尊重其自治意願,保持中立,而不予以干預或特別扶植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因地理環境與歷史發展,導致資源極度不均,你認為憲法應該抱持『完全不干預』的態度,還是『由國家主動介入並提供額外支援』,才更有助於縮短城鄉差距並促進國家整體的穩定發展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我國《憲法》第 168 條的規定。憲法明文規定,國家對於邊疆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保障,並對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這體現了憲法在追求平等時,不只是形式上的相同,更強調透過國家力量給予資源,達成實質平等與區域平衡發展。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中等)。考生容易在「一律平等(形式平等)」與「特別扶植(實質平等)」之間猶豫。你能準確掌握「基本國策」對於弱勢地區的積極保障精神,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