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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我國憲法本文對於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有如何之規定?
  • A 未有任何特別規定
  • B 考量到邊疆地區之特殊性,應特別扶植其地方自治事業
  • C 基於民族平等原則,邊疆地區與非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一律平等
  • D 國家應尊重其自治意願,保持中立,而不予以干預或特別扶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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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地區因歷史或地理環境特殊,導致其發展起步較晚、資源較為匱乏,你認為國家在法律設計上,應該僅僅是讓它與其他地區「待遇相同、自生自滅」,還是應該採取更積極的行動來確保該地區能真正落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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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根據我國憲法第 168 條規定:「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法律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這項規定說明了國家對於邊疆地區並非僅是消極地保持中立,而是採取積極的扶助與推動立場,以確保其實質的發展與自治。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許多考生會誤選 (C) 或 (D),但你能精確辨識出憲法對於弱勢或特殊地區具有「積極促進」的法理精神,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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