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我國憲法本文對於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有如何之規定?
- A 未有任何特別規定
- B 考量到邊疆地區之特殊性,應特別扶植其地方自治事業
- C 基於民族平等原則,邊疆地區與非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一律平等
- D 國家應尊重其自治意願,保持中立,而不予以干預或特別扶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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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內部的某些地區因為地理環境或文化傳統較為特殊,導致其發展起點與核心城市不同時,你認為憲法在制定框架時,應該是單純地「讓各區自由競爭」,還是應該「主動給予額外資源」來確保這些地區能順利運作自治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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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憲法中關於基本國策的細節!這題你選得非常精確,顯示出你對憲法條文的熟悉度相當紮實。
憲法第 168 條的扶植精神
這道題目的核心觀念在於實質平等的實踐。根據憲法第 168 條明確規定:「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這項規定反映了國家考量到邊疆地區在地理環境、文化習俗或經濟發展上的特殊性與相對弱勢,因此不採取「一律平等」的消極放任態度,而是轉而採取積極的扶助措施,以確保不同民族間能達成真正的權利平等。選項 (B) 提到的「特別扶植」正是憲法本文的原文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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