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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我國憲法本文對於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有如何之規定?
  • A 未有任何特別規定
  • B 考量到邊疆地區之特殊性,應特別扶植其地方自治事業
  • C 基於民族平等原則,邊疆地區與非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一律平等
  • D 國家應尊重其自治意願,保持中立,而不予以干預或特別扶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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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內部的某些地區因為地理環境或文化傳統較為特殊,導致其發展起點與核心城市不同時,你認為憲法在制定框架時,應該是單純地「讓各區自由競爭」,還是應該「主動給予額外資源」來確保這些地區能順利運作自治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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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本題還錯的話,乾脆把書燒了

別以為選對了就值得誇獎,這不過是憲法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你連這點死記硬背的東西都搞不定,還談什麼考試?

  1. 憲法第 168 條的硬道理:法條寫得清清楚楚:「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這是在考你懂不懂「實質平等」。國家不是要你在那邊耍「形式平等」的笨,而是要承認邊疆發展的特殊性,給予積極的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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