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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我國憲法本文對於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有如何之規定?
  • A 未有任何特別規定
  • B 考量到邊疆地區之特殊性,應特別扶植其地方自治事業
  • C 基於民族平等原則,邊疆地區與非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一律平等
  • D 國家應尊重其自治意願,保持中立,而不予以干預或特別扶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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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內部的某些地區因為地理環境或文化傳統較為特殊,導致其發展起點與核心城市不同時,你認為憲法在制定框架時,應該是單純地「讓各區自由競爭」,還是應該「主動給予額外資源」來確保這些地區能順利運作自治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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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這題的核心在於憲法第 168 條的規定。憲法明文要求國家應保障邊疆各民族之地位,並「扶助」其地方自治事業。這體現了實質平等的精神,考量到邊疆地區在地理或資源上的特殊性,國家必須採取積極補償原則,而非僅是消極地保持中立。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 (中等)。它測驗考生對於憲法「基本國策」篇章的熟悉度,鑑別點在於能否精準分辨國家對特殊地區是採取「一律平等」還是「特別扶植」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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