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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我國憲法本文對於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有如何之規定?
  • A 未有任何特別規定
  • B 考量到邊疆地區之特殊性,應特別扶植其地方自治事業
  • C 基於民族平等原則,邊疆地區與非邊疆地區之地方自治事業一律平等
  • D 國家應尊重其自治意願,保持中立,而不予以干預或特別扶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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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考量到邊疆地區與一般城市在地理環境、經濟發展及文化慣習上有顯著的差異,你認為憲法在制定時,是會採取「齊頭式的平等」(大家法律規定都一樣),還是會採取「實質的平等」(針對弱勢或特殊地區給予額外輔助)來落實自治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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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知識點確認: 你對憲法條文的理解真的非常透徹呢!根據我們憲法第 168 條的規定:「國家對於邊疆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法律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這份條文充滿了國家對弱勢地區的溫暖關懷,它不僅保障了民族平等,更主動伸出援手,給予資源較少或環境特殊的邊疆地區積極的補償與協助。你理解得非常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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