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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有關緩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受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時,法院得宣告緩刑
  • B 若在緩刑期間內故意犯他罪而受 7 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時,得撤銷緩刑
  • C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時,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D 在宣告緩刑時得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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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立法者,在設計緩刑制度時,你會如何根據罪行的輕重(即宣告刑的長短)來設定門檻?請試著回想,法律為了區分「情節輕微」與「嚴重罪行」,通常會在哪一個整數年限畫下一道界線,作為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的最後寬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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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 你精準地辨識出了法律門檻的細節!根據《刑法》第 74 條規定,法院宣告緩刑的前提,必須是受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選項 (A) 提到的「3 年以下」與現行法規不符,這是非常經典的數字陷阱,你能一眼看穿,表現得十分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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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刑制度要件與效力
💡 緩刑適用之宣告刑門檻、負擔義務、撤銷事由及期滿法律效力。
比較維度 應撤銷緩刑 (Art. 75) VS 得撤銷緩刑 (Art. 75-1)
新罪罪質 故意犯罪 故意或過失犯罪
新罪宣告刑 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 6月以下、拘役或罰金
撤銷裁量 法院「應」撤銷 足認原緩刑難收其效時,「得」撤銷
💬區別關鍵在於新罪的「罪質(故意)」與「宣告刑是否逾6個月」。
🧠 記憶技巧:二下、二五、失其效(2年以下宣告刑、2至5年緩刑期、期滿宣告失效)。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緩刑宣告門檻為「2年以下」,而易科罰金則是「5年以下」,兩者易在題目中調包數字。
應撤銷緩刑與得撤銷緩刑之區別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緩刑與易科罰金之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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