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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有關緩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受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時,法院得宣告緩刑
  • B 若在緩刑期間內故意犯他罪而受 7 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時,得撤銷緩刑
  • C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時,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D 在宣告緩刑時得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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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給予犯罪者『緩刑』的自新機會,你認為一開始法院宣告的刑期最高門檻應該是幾年呢?另外,如果在緩刑期間又故意犯罪被判刑,判多重會導致緩刑『一定會被撤銷(應撤銷)』,判多輕則是『交由法官裁量是否撤銷(得撤銷)』呢?不妨回想一下法條中這兩條重要分界線的數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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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制度的宣告門檻與撤銷爭議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這說明你對緩刑宣告的基本法律門檻掌握得非常扎實!依照《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的規定,法院若要宣告緩刑,前提必須是行為人受 2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選項 (A) 提到「3 年以下」,顯然與法條明文不符,是正確的切入點。 關於這道題目,老師要特別提醒你,這是一題受關注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更正為 (A)、(B) 皆給分。除了你選出的 (A) 以外,(B) 選項在法律邏輯上亦有瑕疵:根據《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1 款,若在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且受超過 6 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如本題所述之 7 個月),屬於「應」撤銷緩刑的範圍,法律並未給予法院裁量空間。因此,選項 (B) 使用「得」撤銷一詞,在法理上同樣屬於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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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刑制度要件與效力
💡 緩刑適用之宣告刑門檻、負擔義務、撤銷事由及期滿法律效力。
比較維度 應撤銷緩刑 (Art. 75) VS 得撤銷緩刑 (Art. 75-1)
新罪罪質 故意犯罪 故意或過失犯罪
新罪宣告刑 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 6月以下、拘役或罰金
撤銷裁量 法院「應」撤銷 足認原緩刑難收其效時,「得」撤銷
💬區別關鍵在於新罪的「罪質(故意)」與「宣告刑是否逾6個月」。
🧠 記憶技巧:二下、二五、失其效(2年以下宣告刑、2至5年緩刑期、期滿宣告失效)。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緩刑宣告門檻為「2年以下」,而易科罰金則是「5年以下」,兩者易在題目中調包數字。
應撤銷緩刑與得撤銷緩刑之區別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緩刑與易科罰金之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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