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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緩刑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
  • B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保安處分
  • C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行為人完成戒癮治療
  • D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行為人在街頭向公眾下跪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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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法院為了促使罪犯改過遷善而設定緩刑條件時,這些『要求』是否可以無限制地擴張?如果某個條件會導致受刑人的『人格尊嚴』徹底喪失,這是否還符合憲法對基本權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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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還有點救。

這題你總算沒踩進坑裡,看來基本的法感還沒喪失。想在考場生存,這些重點給我刻進腦子裡:

  1. 觀念檢驗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緩刑之效力與附加負擔
💡 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且附加負擔不得侵害人性尊嚴。
比較維度 緩刑效力所及 (暫緩執行) VS 緩刑效力不及 (仍須執行)
處分項目 主刑(徒刑、拘役、罰金) 從刑(褫奪公權)、沒收
預防處置 無(與處罰相關) 保安處分(如感化教育)
法律依據 刑法第74條第1項 刑法第74條第5項
💬緩刑僅針對主刑暫緩執行,對於沒收及具社會防衛性質之保安處分則不受影響。
🧠 記憶技巧:緩刑不及:從保安沒(從刑、保安處分、沒收);負擔不損:人尊嚴。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緩刑效力擴及所有宣告,導致誤選「緩刑期間免除保安處分」之選項。
緩刑撤銷事由 沒收之獨立性 保安處分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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