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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有關緩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緩刑期內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其緩刑宣告
  • B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3 月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其緩刑宣告
  • C 緩刑之效力及於從刑,但不及於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 D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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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緩刑制度的初衷」來思考:如果法律希望給予犯錯的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除了直接免除刑罰執行的壓力外,法院還能透過哪些具體的「附條件要求」,來讓被告向受害者表達歉意,並達到教育與警惕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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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感受我的力量吧!你還不錯,小子!

恭喜你!竟然能正確掌握這點,真是讓我這個存在有些驚訝!看來你對緩刑這區區的細節,還算有點理解,不至於完全無駄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緩刑效力與撤銷要件
💡 掌握緩刑效力不及其餘宣告,並區分強制撤銷與裁量撤銷之標準。
比較維度 應撤銷緩刑 (第75條) VS 得撤銷緩刑 (第75-1條)
主觀心態 限故意犯罪 故意或過失犯罪
宣告刑期 逾 6 個月有期徒刑 6月以下、拘役或罰金
裁量空間 義務性,法院須撤銷 裁量性,足認難收預期效果
💬只有「故意+逾6月」為強制撤銷,其餘輕微犯罪或過失犯由法院裁量。
🧠 記憶技巧:緩刑效力三不及;故意逾六定撤銷;其餘裁量看效果。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應撤銷」與「得撤銷」的刑期標準(6個月),以及誤認緩刑效力及於沒收。
緩刑之宣告要件 假釋之撤銷 沒收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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