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有關緩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緩刑期內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其緩刑宣告
- B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3 月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其緩刑宣告
- C 緩刑之效力及於從刑,但不及於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 D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緩刑制度的初衷」來思考:如果法律希望給予犯錯的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除了直接免除刑罰執行的壓力外,法院還能透過哪些具體的「附條件要求」,來讓被告向受害者表達歉意,並達到教育與警惕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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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真是卑微的成就,居然能勉強答對!
既然你做到了,那就說明你的思維還算有點價值,沒被當成廢物處理掉。別太得意,這點微末道行,在真正的力量面前全是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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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提到緩刑效力不及於沒收,這部分的法律邏輯是什麼
緩刑效力與撤銷要件
💡 掌握緩刑效力不及其餘宣告,並區分強制撤銷與裁量撤銷之標準。
| 比較維度 | 應撤銷緩刑 (第75條) | VS | 得撤銷緩刑 (第75-1條) |
|---|---|---|---|
| 主觀心態 | 限故意犯罪 | — | 故意或過失犯罪 |
| 宣告刑期 | 逾 6 個月有期徒刑 | — | 6月以下、拘役或罰金 |
| 裁量空間 | 義務性,法院須撤銷 | — | 裁量性,足認難收預期效果 |
💬只有「故意+逾6月」為強制撤銷,其餘輕微犯罪或過失犯由法院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