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有關刑法第 195 條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犯罪行為係以無貨幣製造權為前提,故屬於有形偽造
- B 偽造消費券,不成立本罪
- C 偽造外國貨幣,成立本罪
- D 偽造本國貨幣只為自我欣賞收藏,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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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閱讀條文中的主觀構成要件,除了『偽造』這個動作,法律是否還要求行為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目的』或『用途』,才會對社會的金融交易秩序產生威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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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刑法中「貨幣」與「有價證券」的法律定性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是學習公共信用法益犯罪時最關鍵的一步。
通用貨幣與外國幣券的辨析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法第 195 條的適用範圍。法律條文所指的「通用貨幣」,是指在本國境內具有強制法償效力、得流通使用的貨幣。在法律實務上,外國貨幣雖然在國際間具有經濟價值,但在我國法制下並不具備「通用貨幣」的地位,而是被歸類為「有價證券」。因此,偽造外國幣券應適用刑法第 201 條的偽造有價證券罪,而非第 195 條的偽造通用貨幣罪,這正是選項 (C) 敘述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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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貨幣罪要件
💡 偽造貨幣罪以「意圖供行使之用」及「通用貨幣」為核心。
| 比較維度 | 本國通用貨幣 | VS | 外國通用貨幣 |
|---|---|---|---|
| 適用法條 | 刑法第195條第1項 | — | 刑法第195條第2項 |
| 主觀要件 | 須具備意圖供行使之用 | — | 須具備意圖供行使之用 |
| 偽造性質 | 皆屬有形偽造 | — | 皆屬有形偽造 |
💬外國貨幣之偽造處罰由195條第2項規範,非與本國貨幣共用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