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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有關刑法第 195 條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犯罪行為係以無貨幣製造權為前提,故屬於有形偽造
  • B 偽造消費券,不成立本罪
  • C 偽造外國貨幣,成立本罪
  • D 偽造本國貨幣只為自我欣賞收藏,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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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閱讀條文中的主觀構成要件,除了『偽造』這個動作,法律是否還要求行為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目的』或『用途』,才會對社會的金融交易秩序產生威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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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刑法中「貨幣」與「有價證券」的法律定性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是學習公共信用法益犯罪時最關鍵的一步。

通用貨幣與外國幣券的辨析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法第 195 條的適用範圍。法律條文所指的「通用貨幣」,是指在本國境內具有強制法償效力、得流通使用的貨幣。在法律實務上,外國貨幣雖然在國際間具有經濟價值,但在我國法制下並不具備「通用貨幣」的地位,而是被歸類為「有價證券」。因此,偽造外國幣券應適用刑法第 201 條的偽造有價證券罪,而非第 195 條的偽造通用貨幣罪,這正是選項 (C) 敘述錯誤的原因。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偽造變造貨幣罪要件
💡 偽造貨幣罪以「意圖供行使之用」及「通用貨幣」為核心。
比較維度 本國通用貨幣 VS 外國通用貨幣
適用法條 刑法第195條第1項 刑法第195條第2項
主觀要件 須具備意圖供行使之用 須具備意圖供行使之用
偽造性質 皆屬有形偽造 皆屬有形偽造
💬外國貨幣之偽造處罰由195條第2項規範,非與本國貨幣共用第1項。
🧠 記憶技巧:意圖行使才成罪,本國195-1,外國195-2,消費券是證券。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意圖供行使之用」的主觀要件,誤以為只要偽造外觀不論目的皆成罪。
有價證券罪 偽造文書罪 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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