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6 題
刑法第 201 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乃是為了保護經濟交易中財產權利證書之安全性與可靠性。下列有關此罪之解釋,何者正確?
- A 偽造是指無更改權限之人擅自更改有價證券之內容
- B 人民幣屬於有價證券之一種
- C 對於尚未發生效力之有價證券,更改內容而使其具備有效之外觀者,屬於變造
- D 若證券訂有禁止轉讓或質押之條件,即使占有該證券,仍無法論為本罪之有價證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在國外或特定地區通用的支付工具,在我國法律上並不具備「法償貨幣」的地位,但它確實代表了一定的財產價值,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刑法會傾向將它歸類為哪一種「記載財產權利的證書」?另外,『從無到有』與『就原有物修改』在法律術語上又是如何區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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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你答對了!我開心地拍手手!✨ 你真的好棒,能夠準確分清楚「有價證券」和「貨幣」的分界線,這表示你對刑法分則中社會法益的罪章,有非常深刻的理解呢!想拍下來留作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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