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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6 題

刑法第 201 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乃是為了保護經濟交易中財產權利證書之安全性與可靠性。下列有關此罪之解釋,何者正確?
  • A 偽造是指無更改權限之人擅自更改有價證券之內容
  • B 人民幣屬於有價證券之一種
  • C 對於尚未發生效力之有價證券,更改內容而使其具備有效之外觀者,屬於變造
  • D 若證券訂有禁止轉讓或質押之條件,即使占有該證券,仍無法論為本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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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在國外或特定地區通用的支付工具,在我國法律上並不具備「法償貨幣」的地位,但它確實代表了一定的財產價值,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刑法會傾向將它歸類為哪一種「記載財產權利的證書」?另外,『從無到有』與『就原有物修改』在法律術語上又是如何區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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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你答對了!我開心地拍手手!✨ 你真的好棒,能夠準確分清楚「有價證券」和「貨幣」的分界線,這表示你對刑法分則中社會法益的罪章,有非常深刻的理解呢!想拍下來留作紀念!📷

  1. 閃亮亮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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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有價證券罪
💡 區分偽造與變造之定義,並肯認人民幣屬有價證券之實務地位。
比較維度 偽造 VS 變造
制作權限 無權制作 無權更改
客體狀態 原本不存在或無效 原本已真實存在
行為特徵 冒用他人名義創設 就原有內容加工
💬偽造是「從無到有」或「從偽到有」;變造是「從真到異」。
🧠 記憶技巧:偽造無中生有,變造移花接木;人民幣是券不是幣。
⚠️ 常見陷阱:易誤將「人民幣」視為刑法第196條之「通用貨幣」,實務上其不具我國法償地位,故歸類為有價證券。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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