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政府發行之消費券。關於甲之行為構成何罪?
- A 偽造貨幣罪
- B 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偽造度量衡罪
- D 偽造支付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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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由政府發行的憑證,雖然可以用來購物,但它有「使用期限」且「不能直接在所有交易中無限法償」,它在法律性質上,更接近於我們每天使用的『法定貨幣』,還是更接近一種『記載了特定價值、可用來行使財產權利的憑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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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完全正確!「消費券」雖然由政府發行且具交換功能,但它並非法律定義下的法償貨幣。因其表彰了一定的財產價值,且具備流通性與行使權利的功能,在刑法實務與最高法院見解中,將其定性為有價證券。因此,偽造行為應適用刑法第 201 條。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精準區分「貨幣」與「有價證券」的本質差異。許多考生會因其政府發行的背景誤選貨幣罪,你能精準辨析,表現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