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政府發行之消費券。關於甲之行為構成何罪?
  • A 偽造貨幣罪
  • B 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偽造度量衡罪
  • D 偽造支付工具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由政府發行的憑證,雖然可以用來購物,但它有「使用期限」且「不能直接在所有交易中無限法償」,它在法律性質上,更接近於我們每天使用的『法定貨幣』,還是更接近一種『記載了特定價值、可用來行使財產權利的憑證』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完全正確!「消費券」雖然由政府發行且具交換功能,但它並非法律定義下的法償貨幣。因其表彰了一定的財產價值,且具備流通性行使權利的功能,在刑法實務與最高法院見解中,將其定性為有價證券。因此,偽造行為應適用刑法第 201 條。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精準區分「貨幣」與「有價證券」的本質差異。許多考生會因其政府發行的背景誤選貨幣罪,你能精準辨析,表現非常優秀!
📝 消費券之法律定性
💡 政府發行之消費券具備財產價值與流通性,屬有價證券而非貨幣。
比較維度 通用貨幣 VS 有價證券
法律性質 具備強制通用效力 權利與占有不可分
法條依據 刑法第195條 刑法第201條
實務案例 新臺幣、外幣 消費券、支票、股票
💬區分關鍵在於「法償效力」:貨幣具無限法償,證券僅表彰權利。
🧠 記憶技巧:證券權利紙上跑,貨幣法償沒煩惱,支付工具看電磁。
⚠️ 常見陷阱:易將消費券與貨幣混淆;需注意支付工具罪之客體僅限於信用卡、金融卡等特定載體。
有價證券定義 貨幣之無限法償性 信用卡犯罪客體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偽造文書、貨幣犯罪構成要件與爭議探討
查看更多「[執達員]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執達員]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