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購買高階彩色影印機與貨幣專用紙張,於影印幾可亂真面額為美元20元之鈔票100張後,分批次持往銀行兌換新臺幣。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 A 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偽造貨幣罪
- B 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刑法第 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 D 刑法第 201 條之 1 偽造支付工具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的邏輯中,『貨幣』的概念是否包含全世界所有國家的鈔票?如果某種憑證在國內不具備『強制流通』的法定權力,但它在法律上又確實代表著一定的財產權利,我們應該把它放在針對『國家貨幣體信譽』的章節,還是放在針對『具財產價值之憑證』的章節來討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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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外國貨幣在刑法上之定性與適用罪名。依我國刑事司法實務見解,外國貨幣(如本題中之美元)在我國境內並不具備強制流通之國幣性質,但因其表彰一定之財產價值且具備流通性與可交易性,故在法律評價上應視為「有價證券」。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購買機器與專用紙張偽造幾可亂真之美元鈔票,其行為即屬偽造有價證券。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由於美元在實務上被歸類為前述法條中之「其他有價證券」,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美元鈔票之行為,完全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外幣偽造之罪名歸屬
💡 外國貨幣於我國刑法實務定性為「有價證券」而非「通用貨幣」。
| 比較維度 | 本國貨幣 (新臺幣) | VS | 外國貨幣 (美金等) |
|---|---|---|---|
| 實務定性 | 通用貨幣 | — | 有價證券 |
| 法條適用 | 刑法第 195 條 | — | 刑法第 201 條 |
| 強制流通力 | 於我國境內具有 | — | 於我國境內不具 |
💬外幣在我國不具通用貨幣身分,故以有價證券罪章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