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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購買高階彩色影印機與貨幣專用紙張,於影印幾可亂真面額為美元20元之鈔票100張後,分批次持往銀行兌換新臺幣。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 A 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偽造貨幣罪
  • B 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刑法第 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 D 刑法第 201 條之 1 偽造支付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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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的邏輯中,『貨幣』的概念是否包含全世界所有國家的鈔票?如果某種憑證在國內不具備『強制流通』的法定權力,但它在法律上又確實代表著一定的財產權利,我們應該把它放在針對『國家貨幣體信譽』的章節,還是放在針對『具財產價值之憑證』的章節來討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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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外國貨幣在刑法上之定性與適用罪名。依我國刑事司法實務見解,外國貨幣(如本題中之美元)在我國境內並不具備強制流通之國幣性質,但因其表彰一定之財產價值且具備流通性與可交易性,故在法律評價上應視為「有價證券」。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購買機器與專用紙張偽造幾可亂真之美元鈔票,其行為即屬偽造有價證券。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由於美元在實務上被歸類為前述法條中之「其他有價證券」,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美元鈔票之行為,完全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 外幣偽造之罪名歸屬
💡 外國貨幣於我國刑法實務定性為「有價證券」而非「通用貨幣」。
比較維度 本國貨幣 (新臺幣) VS 外國貨幣 (美金等)
實務定性 通用貨幣 — 有價證券
法條適用 刑法第 195 條 — 刑法第 201 條
強制流通力 於我國境內具有 — 於我國境內不具
💬外幣在我國不具通用貨幣身分,故以有價證券罪章規範。
🧠 記憶技巧:內幣195(貨幣),外幣201(證券)。
⚠️ 常見陷阱:看見「美元、日圓」等字眼直覺選偽造貨幣罪(第195條),忽略其非本國通用貨幣。
有價證券之定義 通用貨幣與準貨幣 偽造與變造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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