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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在乙的信用卡背面冒簽乙姓名之行為,若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 A (A)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偽造支付工具罪
  • B (B)刑法第201 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C)刑法第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 D (D)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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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時,這個『簽名』的法律作用是什麼?它是像鈔票一樣直接代表『金錢價值』,還是用來證明『持卡人是誰』以便在後續交易中確認身分呢?如果它偏向一種身分的證明,它在法律性質上更接近哪一類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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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精確掌握了實務見解的核心。雖然信用卡本身與支付有關,但信用卡背面的簽名,其法律本質是為了「證明持卡人身分」,並作為消費時比對身分之用。這屬於對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證明,而非創設某種金錢價值。因此,依據實務(如最高法院判例),在背面冒簽姓名被認定為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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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空白支票上偽造簽名呢?
📝 信用卡簽名法律性質
💡 信用卡背面簽名屬私文書,冒簽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比較維度 冒簽信用卡背面 VS 偽造信用卡卡體
法律性質 私文書 電磁紀錄/支付工具
適用法條 刑法第 210 條 刑法第 201-1 條
處罰核心 冒用名義簽署文件 非法製作交易載體
💬背面簽名屬文書性質適用第210條,偽造卡片本身功能始適用第201-1條。
🧠 記憶技巧:背簽屬文書,卡體支付具;冒簽二一零,偽卡二零一。
⚠️ 常見陷阱:考生常因題目出現「信用卡」字眼而誤選「偽造支付工具罪」,需注意行為是「背面冒簽」而非「製作偽卡」。
準私文書 偽造支付工具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信用卡詐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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