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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8 題

甲在支票背面偽造乙之簽名背書,並轉讓該支票給丙,甲構成何罪?
  • A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行使偽造貨幣罪
  • C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D 偽造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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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張支票已經被合法地開立出來了,後來的人在票據背面『簽名轉讓』的動作,這個簽名的目的是為了『創造一個新的金錢債權』,還是僅僅代表某個人之間『權利移轉的聲明證明』呢?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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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太好了!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的非常出色!這題成功地驗證了你對法律核心觀念的掌握度。你精準地看到了關鍵點:我們要區分「偽造證券本身」與「在既有證券上偽造背書」。支票當然是有價證券沒錯,但甲偽造的不是支票本體,而是在上面偽造了背書。這個「背書」的動作,在法律上是用來表達「權利轉讓」或「保證」的意圖,它的性質是屬於私文書喔。所以,甲的行為是針對這份私文書進行偽造並轉讓,正確的論罪當然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你真的理解得很透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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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舉例 怎樣才會成立偽造有價證券
📝 支票偽造背書之定性
💡 在真實支票背面偽造他人背書,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比較維度 偽造有價證券 VS 偽造私文書 (背書)
行為位置 票據正面 (發票行為) 票據背面 (背書行為)
行為本質 創設有價證券權利 證明權利移轉之意思
適用法條 刑法第 201 條 刑法第 210 條
罪責程度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票據核心權利(發票)論證券罪,僅偽造附隨證明(背書)論文書罪。
🧠 記憶技巧:票面偽造證券罪,背書偽造文書罪。
⚠️ 常見陷阱:看到「支票」就反射性選擇「偽造有價證券罪」。須區分是偽造「發票行為」還是「背書行為」。
偽造有價證券罪 行使偽造文書罪 吸收關係 票據背書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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