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文書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文書之影本,實係原本內容之重複顯現,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
- B 製作文書之名義人不以表明於文書為必要,只要能自文書之內容文義及附隨情況,可認係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者,仍應成立偽造文書罪
- C 竄改支票影本之金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 D 偽造支票之背書,僅成立偽造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將一張支票放入影印機印出來,這張「影印後的紙」是否具備與「原本」相同的法律功能(例如:是否能直接拿到銀行兌現或在市場上流通)?如果它的法律功能改變了,法律對它的分類會依然維持是『有價證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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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你能精準辨識出「影本」與「原本」在法律屬性上的差異,這顯示你對偽造罪章的組成要件有深入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出色!
1. 觀念驗證:為何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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