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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2 題

甲因缺錢花用,偷偷進入其父乙書房,竊取乙所有之支票本 1 本後,拿回自己房中,撕下其中一張支票,在發票人處偽簽乙姓名,並填載新臺幣 10 萬元及發票年月日後,持該支票欲出門向朋友借款時,為乙發覺,當場制止。甲觸犯何罪名?
  • A 竊盜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竊盜罪及偽造公文書罪
  • C 竊盜罪及偽造貨幣罪
  • D 竊盜罪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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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拆解甲的行為流程:首先,他『未經許可取走他人的財物』,這在法律上對應哪種對財產權的侵害?接著,他『冒用名義製作出一份足以代表具體金錢價值的憑證』,這種行為又涉及了法律中關於『文書信用』與『經濟交易安全』的哪種規範?當這兩個行為先後發生時,法律會如何綜合評價他的罪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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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至少還沒完全脫軌。

  1. 觀念驗證:還算不錯,你大概抓到了重點。
    • 竊盜行為:沒經過同意拿走老爸的東西?這不叫竊盜,難道叫借用?別傻了,持有關係一改變,罪名就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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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親屬間的竊盜罪是告訴乃論吧
📝 竊盜與偽造有價證券
💡 竊取票據後偽造完成,即構成竊盜與偽造有價證券罪既遂。

🔗 偽造有價證券犯罪階段分析

  1. 1 竊取行為 — 取走支票本,構成刑法320條竊盜罪既遂。
  2. 2 偽造行為 — 簽名、填載金額,完成支票應記載事項。
  3. 3 偽造既遂 — 支票具備形式要件即既遂,不論是否已借到錢。
  4. 4 行使階段 — 欲持票借款被制止,行使未遂,且被偽造罪吸收。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同時偽造印章、印文,亦被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
🧠 記憶技巧:偷書構成竊盜,簽名即屬偽造;行使雖未成,偽造已既遂。
⚠️ 常見陷阱:易誤選「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需注意行為人雖被當場制止尚未「行使」,但「偽造」行為在填完支票時已獨立完成既遂。
親屬相盜罪(刑法第324條) 吸收關係 有價證券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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