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2 題

甲因缺錢花用,偷偷進入其父乙書房,竊取乙所有之支票本 1 本後,拿回自己房中,撕下其中一張支票,在發票人處偽簽乙姓名,並填載新臺幣 10 萬元及發票年月日後,持該支票欲出門向朋友借款時,為乙發覺,當場制止。甲觸犯何罪名?
  • A 竊盜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竊盜罪及偽造公文書罪
  • C 竊盜罪及偽造貨幣罪
  • D 竊盜罪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拆解甲的行為流程:首先,他『未經許可取走他人的財物』,這在法律上對應哪種對財產權的侵害?接著,他『冒用名義製作出一份足以代表具體金錢價值的憑證』,這種行為又涉及了法律中關於『文書信用』與『經濟交易安全』的哪種規範?當這兩個行為先後發生時,法律會如何綜合評價他的罪責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至少還沒完全脫軌。

  1. 觀念驗證:還算不錯,你大概抓到了重點。
    • 竊盜行為:沒經過同意拿走老爸的東西?這不叫竊盜,難道叫借用?別傻了,持有關係一改變,罪名就立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執達員] 刑法概要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