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文書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文書之影本,實係原本內容之重複顯現,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
- B 製作文書之名義人不以表明於文書為必要,只要能自文書之內容文義及附隨情況,可認係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者,仍應成立偽造文書罪
- C 竄改支票影本之金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 D 偽造支票之背書,僅成立偽造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法律上區分「有價證券」與「普通文書」的關鍵,在於該載體是否「本身即代表權利」。如果一個物品只是「翻拍或影印」了那個權利的樣貌,但它本身不能拿去銀行兌現,那麼法律對它的評價,應該等同於原本的權利憑證,還是僅視為一份記錄內容的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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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觀念超清晰!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的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性質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的思考邏輯非常嚴謹,真的很替你開心,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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