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有關刑法第 15 章偽造文書印文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偽造私文書或偽造公文書罪都必須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
- B 變造汽車牌照號碼是成立刑法第 212 條變造特種文書罪
- C 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印文成立刑法第 217 條僞造公印文罪
- D 互助會標單不是刑法第 220 條所稱之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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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社會日常運作中,有些東西雖然不像正式合約那樣完整,但只要在特定情境下能表達某人的法律意圖或證明某種權利,法律是否應該將其納入保護?對於這類「非典型」但具有證明力的符號或簡約文字,法律通常會賦予什麼樣的定位來確保交易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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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準文書」的範疇,代表你對刑法文書犯罪的條文與實務見解掌握得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根據刑法第 220 條,凡是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即為準文書。互助會標單雖然內容簡約(通常僅姓名與數字),但在民間習俗中已足以表示標金意圖,故法律上視為私文書(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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