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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有關刑法第 15 章偽造文書印文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偽造私文書或偽造公文書罪都必須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
  • B 變造汽車牌照號碼是成立刑法第 212 條變造特種文書罪
  • C 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印文成立刑法第 217 條僞造公印文罪
  • D 互助會標單不是刑法第 220 條所稱之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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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想一下這兩個生活情境:第一,互助會的標單通常只寫姓名跟金額,但大家一看就知道這是用來競標的,你覺得這符合刑法上對「準文書」的定義嗎?第二,法院的印章應該屬於公印還是私印?這兩種印章在刑法適用的條文上,會不會有所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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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你運氣好,勉強答對了

別高興得太早,這題錯選還能得分,純粹是考選部佛心。你的基礎還沒紮穩,少在那邊沾沾自喜。

  1. 準文書的判斷:互助會標單上的姓名與金額,依民間習慣足以表示投標之用意,依刑法第 $220$ 條,這早就是實務上的「準文書」。選 (D) 錯誤是基本功,這題沒對你就乾脆放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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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罪要點
💡 掌握文書分類、公印文條號及準文書定義是偽造文書罪的核心。
比較維度 特種文書 (§212) VS 準文書 (§220)
法律定義 關於品行能力身分證明 依習慣或特約表示用意
載體形式 傳統紙本或特定牌照 電磁紀錄或特定符號
常見實務 護照、駕照、車牌 標單、錄音、電磁紀錄
💬特種文書側重身分能力證明;準文書則涵蓋非傳統載體之意思表示。
🧠 記憶技巧:公私損害要發生,車牌特種記心中;法院印文屬公印,標單習慣準文書。
⚠️ 常見陷阱:易誤將「公印文」歸類為一般印文(§217),或誤認標單僅為普通私文書而非準文書。
準文書之認定 公印文與普通印文之區別 特種文書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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