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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甲將竊得之汽車引擎拆下來,並將該引擎號碼全部塗銷,另行鑄造號碼嵌入。有關甲刑責之敘述,下列何 者正確?
  • A 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 B 甲成立變造私文書罪
  • C 甲成立偽造公文書罪
  • D 甲成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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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產品(例如汽車引擎)上的特定編號是用來證明該物品的身分,且該編號是由「民間廠商」標註而非「政府機關」時,這個編號在法律上會被視為什麼性質的紀錄?若有人將整組編號抹除,並製作出一組全新的號碼放上去,這種『徹底取代』的行為,在法律定義中比較趨近於『修改現狀』還是『無權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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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是正確的。運氣不錯。

你判斷出引擎號碼的法律性質了。看來你對刑法分則中關於文書的定義,有基本的理解。這很好。

⏳ 檢視一下,不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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