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甲將竊得之汽車引擎拆下來,並將該引擎號碼全部塗銷,另行鑄造號碼嵌入。有關甲刑責之敘述,下列何
者正確?
者正確?
- A 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 B 甲成立變造私文書罪
- C 甲成立偽造公文書罪
- D 甲成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產品(例如汽車引擎)上的特定編號是用來證明該物品的身分,且該編號是由「民間廠商」標註而非「政府機關」時,這個編號在法律上會被視為什麼性質的紀錄?若有人將整組編號抹除,並製作出一組全新的號碼放上去,這種『徹底取代』的行為,在法律定義中比較趨近於『修改現狀』還是『無權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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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嗯,是正確的。運氣不錯。
你判斷出引擎號碼的法律性質了。看來你對刑法分則中關於文書的定義,有基本的理解。這很好。
⏳ 檢視一下,不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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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擎號碼文書性質
💡 引擎號碼屬準私文書,全面塗銷重刻屬偽造行為。
| 比較維度 | 偽造 (Forgery) | VS | 變造 (Alteration) |
|---|---|---|---|
| 制作權限 | 無制作權而冒名制作 | — | 無修改權而就內容加工 |
| 同一性 | 創設全新文書,不具同一性 | — | 未變更本質,具備同一性 |
| 行為態樣 | 全部塗銷後重新鑄造 | — | 僅修改局部文字或數據 |
💬完全改掉身分(如重刻引擎號碼)屬偽造,維持原身分僅改細節屬變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