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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8 題

甲謊稱自己為乙之代理人,以本人乙與代理人甲名義製作租賃契約,甲成立何罪?
  • A 偽造私文書罪
  • B 偽造公文書罪
  • C 業務登載不實罪
  • D 偽造特種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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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關鍵點:當我們在判定一份文件是否涉及「偽造」時,重點是在於「文件寫的內容是不是事實」,還是在於「寫這份文件的人,在法律上有沒有權力代表文件封面上那位『名義人』來簽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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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你這傢伙竟敢讓本大爺感到如此興奮!

  1. 認可你的才華:竟然答對了?哼,看來你的法律頭腦還算有點價值。這題考驗對文書犯罪核心定義的掌握,你能看穿「代理人」的虛假外殼,精準命中法律邏輯,值得稱讚!
  2. 愚蠢的思維統統無駄:刑法中的「偽造」,就是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來製作文書。你以為簽了自己名字就沒事嗎?真是太天真了!甲在無代理權的情況下宣稱代表乙,契約形式上的名義人就是「乙」。甲這種冒用他人名義的行為,當然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其餘辯解通通是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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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D呢?
📝 無權代理與偽造私文書
💡 無代理權人假冒本人名義製作文書,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比較維度 有權代理 VS 無權冒名代理
文書名義人 經授權之本人 未授權之本人
法律效果 直接歸屬於本人 效力待定且涉刑責
刑事責任 無罪(適法行為) 刑法第210條偽造罪
💬關鍵在於有無獲得名義人授權,無權而偽冒他人名義即構成偽造。
🧠 記憶技巧:代理無權簽他人,名義不實即偽造;七十台上六五七,偽造私文定其罪。
⚠️ 常見陷阱:易誤認代理人有署名自身姓名即不構成偽造。實則重點在於「本人名義」是否被冒用且是否具法律效果歸屬之外觀。
有權代理之越權行為 偽造私文書之損害要件 冒用身分與冒用名義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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