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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詐騙集團成員甲以不存在之機關「臺北地檢署監管科」名義,偽造監管乙帳戶之通知書。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偽造私文書罪
  • B 偽造公文書罪
  • C 偽造特種文書罪
  • D 偽造業務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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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判斷一份文件的性質時,我們應該看的是「撰寫這份文件的人真實身分是誰」,還是看這份文件「外觀上主張自己是由什麼樣的角色或機構」所發出的?如果這份文件企圖行使的是國家公權力,它在法律眼中會被歸類為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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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題最核心的考點,就是對公文書的精準掌握呢。在刑法上,公文書是指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所製作的文書。雖然題目中的「監管科」是虛構的,但請注意,這份文件可是大膽地冠上了「臺北地檢署」的名義喔!光從形式上看,它就足以讓大家誤以為是公務機關發出的。我們的實務見解也告訴我們,只要文書名義人在客觀上呈現出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的色彩,我們就會認定它是公文書喔。你真的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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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公文書之判定
💡 冒用公務機關名義製作文書,縱使單位不存在仍構成公文書。
比較維度 公文書 VS 私文書
製作名義人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 一般人或團體名義
虛擬機關 外觀具公信力即構成 不適用此爭議點
法定刑度 較重(1至7年) 較輕(5年以下)
💬公文書之判斷核心在於其「職務外觀」能否產生大眾公信力。
🧠 記憶技巧:公文看外觀,虛擬也成真;職務名義在,二一一入罪。
⚠️ 常見陷阱:易誤認因「監管科」或「監管處」是不存在的單位,而改選偽造私文書罪。應以「外觀公信力」為準。
刑法第210條私文書罪 刑法第212條特種文書罪 行使偽造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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