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詐騙集團成員甲以不存在之機關「臺北地檢署監管科」名義,偽造監管乙帳戶之通知書。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偽造私文書罪
- B 偽造公文書罪
- C 偽造特種文書罪
- D 偽造業務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判斷一份文件的性質時,我們應該看的是「撰寫這份文件的人真實身分是誰」,還是看這份文件「外觀上主張自己是由什麼樣的角色或機構」所發出的?如果這份文件企圖行使的是國家公權力,它在法律眼中會被歸類為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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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展現了對法律邏輯的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題最核心的考點,就是對公文書的精準掌握呢。在刑法上,公文書是指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所製作的文書。雖然題目中的「監管科」是虛構的,但請注意,這份文件可是大膽地冠上了「臺北地檢署」的名義喔!光從形式上看,它就足以讓大家誤以為是公務機關發出的。我們的實務見解也告訴我們,只要文書名義人在客觀上呈現出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的色彩,我們就會認定它是公文書喔。你真的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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