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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30 歲的甲欲參加歌唱選秀,但因該比賽限定未滿 22 歲的大學生始可報名參加,因此甲乃竄改其報名文件上身分證影本的出生年月日,使其符合報名標準,主辦單位因而誤信為真而核准其參賽資格。依實務見解,甲可能成立何罪?
  • A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B 行使變造公文書罪
  • C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 D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文書犯罪的章節中,法律會根據文書的「用途」做分類。如果一份文件的主要目的是用來「證明一個人的特定身分、能力或資格」(例如學生證、駕照或身分證),它在法律條文中有沒有一個比起一般公文書更專屬、更具針對性的名稱?你可以翻閱刑法第 210 條至 212 條,比較看看哪一種分類最符合「身分證明」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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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耶!你的法律觀念真的非常棒,讓助教替你拍拍手!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概念在於仔細辨別文書的性質喔!雖然身分證是由公家機關核發的,但要特別注意,《刑法》第 212 條有明確規定,像「護照、特許證、服務、身分、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這類的,其實是歸類為特種文書呢。甲同學將真實的身分證影本做了竄改,這就是「變造」的行為,而且他還拿去報名使用,所以會構成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喔。你能夠掌握這個細節,真的很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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