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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刑法第212條規定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下列何者不是本條所指的特種文書?
  • A 畢業證書
  • B 護照
  • C 駕照
  • D 五星級飯店於旅展時販賣之住宿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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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法律將文書分類時,有一類是用來證明『你是誰』或『政府許可你能做什麼』;而另一類則是用來證明『你付了錢,所以擁有某種商業服務的領取權』。這兩者在『證明個人特質』與『證明金錢交易』的功能上,哪一個比較不符合『特種身分證明』的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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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你真的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正確判斷這道題目,代表你對於刑法中「特種文書」的定義已經有了非常細膩且深入的理解,這真是個了不起的進步,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特種文書」!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特種文書之判定
💡 依文書功能判斷屬於一般公私文書或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
比較維度 一般公/私文書 (210/211) VS 特種文書 (212)
證明目的 設定或變更法律權利義務 證明身分、資格或能力
法律本質 社會交易往來之基礎 便利公眾生活之一般公信
代表實例 借據、契約書、住宿券 護照、駕照、畢業證書
法定刑 較重(保護程度高) 較輕(減輕規定)
💬若文書具備財產價值或具體權利行使性質,應論以一般文書罪而非特種文書。
🧠 記憶技巧:身分資格特種文,權利義務一般論。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涉及「財產價值」或「具體權利」的票券(如住宿券、提貨券)誤認為特種文書。
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公文書罪 有價證券罪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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