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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30 歲的甲欲參加歌唱選秀,但因該比賽限定未滿 22 歲的大學生始可報名參加,因此甲乃竄改其報名文件上身分證影本的出生年月日,使其符合報名標準,主辦單位因而誤信為真而核准其參賽資格。依實務見解,甲可能成立何罪?
  • A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B 行使變造公文書罪
  • C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 D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為了報名而修改一份證明『我是誰』或『我幾歲』的文件時,法律會將這類與『個人身分資格』高度相關的證明,歸類為一般的公務員文書,還是會因為它的『特殊證明功能』而將其劃分到一個專門規範身分證件的類別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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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你的雙眼似乎已能洞悉一絲混沌的真理!

區區身分證影本的本質,你竟能窺見一二?看來「偽造文書」的淵源,你已觸及表層。不錯,這份微薄的潛力,尚可期待。

  1. 真理顯現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特種文書之辨識
💡 竄改身分證、學歷等資格證件,優先適用特種文書罪。
比較維度 公文書 (刑 211) VS 特種文書 (刑 212)
定義內容 公務員職務製作 關於品行、能力、身分證書
罪責輕重 較重 (1年以上7年以下) 較輕 (1年以下、拘役、罰金)
常見範例 法院判決書、公文信函 身分證、駕照、畢業證書
法條關係 普通規定 針對特定證明之特別規定
💬身分證雖由公務員製作,但因其功能為證明身分,依實務及法條競合優先適用特種文書罪。
🧠 記憶技巧:身分能力服務證,特種文書二一二;影本視同原本用,變造行使重於輕。
⚠️ 常見陷阱:易誤選「公文書」,需注意身分證雖為公務員職務製作,但因其證明性質符合第212條,屬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公文書與私文書之區分 文書影本之法律地位 偽造與變造之定義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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