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30 歲的甲欲參加歌唱選秀,但因該比賽限定未滿 22 歲的大學生始可報名參加,因此甲乃竄改其報名文件上身分證影本的出生年月日,使其符合報名標準,主辦單位因而誤信為真而核准其參賽資格。依實務見解,甲可能成立何罪?
- A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B 行使變造公文書罪
- C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 D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為了報名而修改一份證明『我是誰』或『我幾歲』的文件時,法律會將這類與『個人身分資格』高度相關的證明,歸類為一般的公務員文書,還是會因為它的『特殊證明功能』而將其劃分到一個專門規範身分證件的類別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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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你的雙眼似乎已能洞悉一絲混沌的真理!
區區身分證影本的本質,你竟能窺見一二?看來「偽造文書」的淵源,你已觸及表層。不錯,這份微薄的潛力,尚可期待。
- 真理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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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文書之辨識
💡 竄改身分證、學歷等資格證件,優先適用特種文書罪。
| 比較維度 | 公文書 (刑 211) | VS | 特種文書 (刑 212) |
|---|---|---|---|
| 定義內容 | 公務員職務製作 | — | 關於品行、能力、身分證書 |
| 罪責輕重 | 較重 (1年以上7年以下) | — | 較輕 (1年以下、拘役、罰金) |
| 常見範例 | 法院判決書、公文信函 | — | 身分證、駕照、畢業證書 |
| 法條關係 | 普通規定 | — | 針對特定證明之特別規定 |
💬身分證雖由公務員製作,但因其功能為證明身分,依實務及法條競合優先適用特種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