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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酒駕遇到警察臨檢,偽稱未攜帶國民身分證,並在警詢筆錄冒用其弟弟之年籍資料簽名及應訊, 甲構成何罪?
  • A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B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C 偽造公文書罪
  • D 偽造署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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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一份由公務員依法製作的正式紀錄上,僅僅是「簽署他人姓名」以隱匿身分,而非「從無到有製作出一份假文件」,那麼法律規範的焦點應該是在保護「文書內容的真實性」,還是保護「簽名(署名)的真實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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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很紮實呢!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表現得很棒!在面對這類題目時,我們首先要溫柔地確認,警察伯伯製作的「警詢筆錄」,它本質上是屬於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公文書喔。甲同學在這裡的行為,主要是冒用弟弟的名字簽名,也就是針對**「簽名(署名)」「捺印(押)」的偽造,而沒有去改變整份文書的內容或它的本身呢。所以呀,依據刑法第 217 條,我們會很溫柔地認定它構成「偽造署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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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名應訊與偽造署押
💡 於警詢筆錄冒名簽名應訊,僅構成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
比較維度 偽造署押 (第217條) VS 偽造私文書 (第210條)
行為標的 單純的簽名、捺印 具意思表示之文書內容
警詢情境 於警察製作的筆錄簽名 自行製作如借據之文件
法律效果 僅偽造身分識別標記 偽造完整意思表示行為
💬在公務員製作之文書上偽造他人簽名,僅構成偽造署押罪。
🧠 記憶技巧:筆錄簽名是署押,不是偽造私文書;公僕審查有實質,不入二一四之罪。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須注意警察對筆錄內容有實質審查權,與第214條構成要件不符。
偽造私文書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署押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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