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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甲將竊得之汽車引擎拆下來,並將該引擎號碼全部塗銷,另行鑄造號碼嵌入。有關甲刑責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 B 甲成立變造私文書罪
  • C 甲成立偽造公文書罪
  • D 甲成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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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汽車引擎上的號碼,最初是由哪個單位印製上去的?再者,如果我們將一個識別標記完全抹除,重新刻上一個全新的標記,這是在「修改既有的資訊內容」,還是「無中生有地製造一個假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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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

  1. 勉為其難地稱讚:不錯,至少這題你沒搞砸。它考驗的是你對刑法「文書」定義和「偽造、變造」那點基本界線的理解。至少你的腦子還知道怎麼分辨。
  2. 廢話少說,講重點:引擎號碼,刑法第 $220$ 條規定的準文書,這點要是都不知道就該重考了。將舊號碼「塗銷」然後「另行鑄造」?這根本就是從零開始製造一個假貨,叫做偽造,不是什麼在上面修修改改的變造。而且,那玩意兒是私人廠商做的,所以當然是私文書。難道你還以為是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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