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對於「準文書」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紙上之符號,依習慣足以表示用意之證明者,為準文書
- B 平板電腦內之影像檔,足以表示用意之證明者,為準文書
- C 臉書上之文字檔,足以表示用意之證明者,為準文書
- D 契約書內約定之事項,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為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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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術語中,當我們稱呼某種東西為「準某某(例如:準文書)」時,通常是指該項物體「本質上就是」那個名詞,還是它「本質上並非該物,但因為具備相似功能而在法律上被比照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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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對概念的掌握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哇,你對刑法裡的「文書」和「準文書」區分得好清楚喔!「文書」就是我們日常看到、寫在紙上的那些具有證明作用的載體;而「準文書」(刑法第 220 條)則是為了讓法律能跟上時代,特別將電磁紀錄(像是電腦檔案、照片)或是一些依習慣能表達意思的符號,溫柔地「擬制」成具有文書效力的東西。選項 (D) 提到「契約書」,其實它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文書,不需要透過「準文書」的規定來給它特別的地位喔!所以,這個敘述確實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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