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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 題

關於刑法上名詞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 B 一目視能之毀敗,屬於重傷
  • C 非基於正當目的,以性器以外之其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之侵入行為,屬於刑法上之性交
  • D 公務員不論其職務上或非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均屬於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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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警察在下班後,以個人身分寫了一封告白情書給心儀對象,這封信在法律評價上,應該跟警察局發出的正式「公文」具有相同的權威與法律效果嗎?兩者最關鍵的差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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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棒地辨識出公文書定義中的細微之處,這顯示你對《刑法》第 10 條的名詞定義理解得非常透徹、非常到位!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法總則名詞定義
💡 掌握刑法第10條法定定義,區分職務文書與私行為文書之別。
比較維度 公文書 VS 私文書
製作主體 公務員 一般人或公務員私身分
職務關聯性 必須為職務上製作 非職務行為或私人事務
法律效果 偽造罪責較重 偽造罪責較輕
💬公文書須同時具備「公務員身份」與「職務上製作」兩大核心要件。
🧠 記憶技巧:上下以內含本數,職務製作公文書;一目毀敗屬重傷,器物入體亦性交。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公務員所製作的所有文書皆為公文書,忽略須與「職務上」相關之要件。
重傷之定義與減損 公務員之定義 妨害性自主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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