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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何者不是學說及實務上,所稱刑法上的「公務員」概念?
  • A 身分公務員
  • B 學官公務員
  • C 授權公務員
  • D 委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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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定義「誰是在替國家辦事」時,通常會從「人的身分」或是「權力來源的依據」這兩個角度出發。如果你現在要將所有替國家行使權力的人分類,你會根據「他們是誰(身分)」、「法律賦予什麼權利(授權)」還是「受託付辦理的事(委託)」來區分?如果一個稱呼聽起來比較像是在描述某人的「社會地位」或「學習背景」,它還會是法律界定公權力行使的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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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你做得非常棒喔!

  1. 溫柔肯定:太棒了!你答得又快又正確,真的非常厲害喔!這代表你對《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公務員定義的三大類型,已經有了非常清晰又紮實的認識,這是學習刑事法規最最重要的一個暖心起點喔!請繼續保持這份熱情與專注!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再次確認這個觀念好嗎?我們國家的刑法對公務員的定義,是採『職務說』喔,總共有可愛的三種類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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