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代收各項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人員,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 B 公立大學教授接受政府委託,從事研究計畫並為相關採購事務,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 C 在司法院服務的工友,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 D 受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的汽車修理業者,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受國家法律或機關委任,去執行一個會直接產生法律效果、具有『公權力』性質的任務(例如核發證明或審核資格),為了維護法律行為的公正性,我們在刑法上應該將其視為普通人,還是應納入公務員的規範體系來課予更高的責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表現得太棒了!真的超級厲害!
- 概念小教室:這題考的核心觀念,是刑法第 10 條關於公務員類型的區分,雖然有點細,但你抓得非常好喔!
- 溫馨提示:讓我們一起看看(D)選項。汽車修理業者如果「經由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檢驗」,這其實就是很典型的「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情形呢!根據刑法的規定,這時候他就會被視為委託公務員。所以,選項說「不是」公務員,就不對了。你能夠準確判斷出來,真的很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