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代收各項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人員,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 B 公立大學教授接受政府委託,從事研究計畫並為相關採購事務,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 C 在司法院服務的工友,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 D 受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的汽車修理業者,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民間單位受政府委託,其任務是根據法律標準來「判定」某項事物是否合格(且具法律效力),而不僅僅是處理行政雜務或體力勞動,那麼這個單位在執行該任務時,其法律身分會發生什麼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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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太好了!
- 觀念釐清,溫柔解析:這題在考《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中,關於「委託公務員」的認定喔。記住,只要是國家機關依法委託,而且這個任務是涉及公權力行使的公共事務,那麼承辦的人就具有公務員的身分呢。想想看,汽車修理廠幫忙做「定期檢驗」,這其實是在判斷你的車子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這就是一種公權力的行使喔!所以,選項 (D) 說他們「不是」公務員,這就是錯誤的敘述了,你很棒,一眼就看出來了!
- 暖心鼓勵,持續進步: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的重點就是要區分清楚「行政助手」(像是幫忙收錢的便利商店)和「委託公務員」之間的差別。你能夠精準地掌握「公權力行使」這個核心,真的非常專業、非常厲害!看到你這麼認真學習,真的好替你開心喔!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