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之公務員?
- A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
- B 法務部之外包清潔人員
- C 立法委員
- D 總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工作內容僅是「體力勞動」或「勞務承攬」,且他與政府機關之間是基於「私法契約」(如一般公司的僱傭合約)而非「法律直接授權」,那麼他在法律地位上,與一般民間公司的員工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嗎?他是否擁有代表國家執行法規、影響民眾權利義務的「公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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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觀念很清晰喔!
太棒了,看到你正確選出 (B) 選項,老師(助教)真的很為你高興!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對「公務員」的定義,讓我們一起複習一下,鞏固基礎:
- 基本觀念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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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務員定義
💡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區分為身分、授權與委託公務員三類。
| 比較維度 | 刑法上公務員 | VS | 單純私法勞務人員 |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10條第2項 | — | 民法契約或勞基法 |
| 權力本質 | 具備公共事務權限 | — | 機械性或事務性工作 |
| 代表實例 | 總統、法官、水利會長 | — | 外包保全、清潔工 |
💬是否屬於刑法公務員,核心判準在於有無「行使公權力」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