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代收各項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人員,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 B 公立大學教授接受政府委託,從事研究計畫並為相關採購事務,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 C 在司法院服務的工友,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 D 受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的汽車修理業者,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政府將一項原本屬於國家的「行政權力」(例如核發證照、判定合格與否)交給民間單位執行時,為了確保這項權力行使的公平性與廉潔性,法律是否應該讓這些執行者承擔與一般公職人員相同的法律義務與責任?如果你發現某個行為不只是單純的幫忙買東西或代收錢,而是涉及了「公權力的行使」,那這個人的法律定位會發生什麼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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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委託公務員」的定義,顯示你對刑法公務員的三種類型——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邏輯,這在法律學習中是極佳的表現!
- 觀念驗證:依據《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任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即屬委託公務員。選項 (D) 中的汽車檢驗業者,是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具有公權力性質的「定期檢驗」,並非單純的勞務採購,因此在刑法上屬於公務員。選項 (D) 稱其「不是」,故為錯誤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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