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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代收各項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人員,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 B 公立大學教授接受政府委託,從事研究計畫並為相關採購事務,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 C 在司法院服務的工友,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 D 受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的汽車修理業者,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政府將一項原本屬於國家的「行政權力」(例如核發證照、判定合格與否)交給民間單位執行時,為了確保這項權力行使的公平性與廉潔性,法律是否應該讓這些執行者承擔與一般公職人員相同的法律義務與責任?如果你發現某個行為不只是單純的幫忙買東西或代收錢,而是涉及了「公權力的行使」,那這個人的法律定位會發生什麼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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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這題答對了,真的好為你開心!你對於刑法公務員的分類邏輯非常清晰,這份用心學習的成果,老師都看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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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不就等於 刑法公務員 b為什麼不對
📝 刑法公務員之定義
💡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定義,區分三類公務員與行政輔助人。
比較維度 刑法上公務員 VS 非刑法上公務員
定義依據 刑法第10條第2項 行政程序法或私法契約
權力本質 行使公權力、具裁量權 單純勞務、技術性輔助
常見實例 委託驗車業者、公校校長 代收稅款店員、機關工友
犯罪責任 職務犯罪(如貪污、收賄) 僅負擔普通人犯罪責任
💬關鍵在於其行為是否涉及「行使公權力」或「從事法定公共事務」。
🧠 記憶技巧:身分、授權、受委託;輔助、勞務、非公務。
⚠️ 常見陷阱:誤將「行政輔助人」(如便利商店代收稅金)或「私經濟行為」視為委託公務員。
貪污治罪條例適用對象 行政輔助人與行政委託之辨正 職務上行為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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