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之公務員?
- A 任職於地方政府且負責出入口管制之警衛
- B 替代役男服警察役,擔任監所機關警衛之巡邏勤務
- C 公立大學教師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而辦理研究計畫所需之採購事務
- D 民間拖吊業者受地方政府委託從事違規車輛之拖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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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判斷一個人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公務員時,我們應該看重的是他「名片上的頭銜」,還是他「實際執行的任務性質」?若一項任務涉及到維護社會安全、具有法律強制力,與單純的勞務服務或事務性協助相比,其本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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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公務員」定義的精確掌握。你能準確挑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法律實務如何認定「從事於公共事務」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力。
公務員定義的實務判斷
在法律適用上,我們必須精確區分法條的兩類樣態:第一款的「授權公務員」需具備法定職務權限;而第二款則是受機關委託,從事於公共事務且與委託機關之權限有關者。選項 (B) 的替代役男在執行監所警衛或巡邏勤務時,是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等法令,代表國家行使矯正或治安職權,具備實質的公權力色彩,因此被認定為刑法上的公務員。相對地,(A) 門禁警衛與 (D) 拖吊業者通常被歸類為「行政輔助人」,僅負責機械性或技術性的勞務輔助;(C) 的大學教師辦理研究採購,則被視為私經濟行為(私法行為),均不符合行使公權力的核心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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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務員定義
💡 區分身分、授權與委託公務員,關鍵在於「行使公權力」。
| 比較維度 | 授權公務員 | VS | 委託公務員 |
|---|---|---|---|
| 法律依據 | 刑法10條2項1款後段 | — | 刑法10條2項2款 |
| 任職單位 | 非機關(如公假團體) | — | 受委託之私人/團體 |
| 權力來源 | 法令授權公共事務 | — | 行政機關權限委託 |
| 典型案例 | 農田水利會人員 | — | 驗車場受委任驗車 |
💬兩者皆非編制內人員,重點在於是否行使具強制性、外部性之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