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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何者不是學說及實務上,所稱刑法上的「公務員」概念?
  • A 身分公務員
  • B 學官公務員
  • C 授權公務員
  • D 委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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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刑法對『公務員』的定義時,我們可以先想一下:法律界定公務員是為了追究其『公權力行使』的責任。那麼,請你推論看看:判斷一個人是否具備刑法公務員身分,應該是基於他『是否依法行使公共職務』,還是基於他在『學術上的官階或等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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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公務員三類型
💡 刑法公務員分為身分、授權與委託公務員三類,採功能性定義。
比較維度 身分/授權公務員 VS 委託公務員
法條依據 第10條第2項第1款 第10條第2項第2款
身分關係 依法令任用或授權 受機關依法委託
事務核心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刑法採功能性公務員概念,只要涉及行使公權力的公共事務即受刑法規範。
🧠 記憶技巧:身分法定、授權公共、委託契約,三者缺一不可。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學官」或「聘用」等非法律術語,或混淆私經濟行為(如單純採買辦公用品)與執行公共事務。
貪污治罪條例 公權力行使 私經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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