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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何者不是學說及實務上,所稱刑法上的「公務員」概念?
  • A 身分公務員
  • B 學官公務員
  • C 授權公務員
  • D 委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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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刑法對『公務員』的定義時,我們可以先想一下:法律界定公務員是為了追究其『公權力行使』的責任。那麼,請你推論看看:判斷一個人是否具備刑法公務員身分,應該是基於他『是否依法行使公共職務』,還是基於他在『學術上的官階或等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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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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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公務員三類型
💡 刑法公務員分為身分、授權與委託公務員,核心在於法定職務權限。
比較維度 身分公務員 VS 授權公務員
法律依據 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 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
任職處所 國家、地方自治機關 不限(如國營事業)
權限來源 機關編制內職位 法律授權從事公事
實例 行政院各部會官員 農田水利會相關人員
💬兩者均須具備「法定職務權限」,區別在於是否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編制人員。
🧠 記憶技巧:公務員三字訣:身(機關內)、授(公共事務)、委(受委託)。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公立學校教師或國營事業員工。僅在執行「法定職務權限」或「公共事務」時才具公務員身分。
收賄罪 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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