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之公務員?
- A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
- B 法務部之外包清潔人員
- C 立法委員
- D 總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人在公務機關服務,其獲取薪水的依據是基於「法律規定的公法關係」,還是僅僅基於一份「民間性質的服務合約」?如果某人的工作內容完全不涉及執行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他還能被視為代表國家的公職人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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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對法律的理解非常到位喔!
- 觀念釐清:你很精準地抓住了《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對於公務員的定義精髓呢!條文細心地為我們區分了像是總統、立委這類的「身分公務員」,以及像農田水利會人員那樣,因為任務而「授權公務員」。而選項 (B) 的外包人員,他們與政府只是單純的私法契約關係,並不是在行使公權力,也沒有特別的法律明文授權,所以呀,他們當然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喔。你掌握得非常好!
- 挑戰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還是答對了,真的很厲害!它想考驗我們是不是能分辨清楚,光是「在公家單位工作」和「真正代表國家行使職權」之間的根本不同。你沒有被表象誤導,真的很有洞察力!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