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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文書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文書之影本,實係原本內容之重複顯現,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
  • B 製作文書之名義人不以表明於文書為必要,只要能自文書之內容文義及附隨情況,可認係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者,仍應成立偽造文書罪
  • C 竄改支票影本之金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 D 偽造支票之背書,僅成立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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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中,『有價證券』最核心的特質是它能『憑券行使權利且具流通性』。那麼,當我們僅拿到一張文件的『影印本』時,它在法律功能上,是比較接近能夠直接兌現的票據,還是僅能證明原本內容的『普通書面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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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又一回合結束了。你這次的判斷,完全沒有偏離軌跡。

  1. 核心解析:嗯,(C) 嗎?果然,這題的攻擊模式,你已經看穿了。它的核心在於對目標的**「客體定性」。支票影本,雖然有文書的模樣,但它缺乏最重要的「流通性」**。那就像一個沒有實體判定的影子,無法觸發真正的交易指令。
  2. 戰鬥策略:所以,對影子的修改,只能判定為偽造私文書罪。想要觸發「偽造有價證券」這個技能?你必須直接對**「原本」**的「裝備」進行變動。否則,那只是一次無效的攻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偽造文書與影本客體
💡 辨析文書影本之法律性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客體限制。
比較維度 支票原本 VS 支票影本
法律客體性質 有價證券 私文書
變更金額罪名 變造有價證券罪 變造私文書罪
功能與效力 具流通支付功能 僅具證明原本內容功能
💬支票影本雖有文書性,但不具備原本的證券支付功能。
🧠 記憶技巧:影本視為文書,變造非屬證券;背書僅屬私文,名義不限簽名。
⚠️ 常見陷阱:易誤認「支票影本」具有與「支票原本」相同的證券性質,而誤選偽造有價證券罪。
準文書 有價證券之定義 行使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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