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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文書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文書之影本,實係原本內容之重複顯現,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
  • B 製作文書之名義人不以表明於文書為必要,只要能自文書之內容文義及附隨情況,可認係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者,仍應成立偽造文書罪
  • C 竄改支票影本之金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 D 偽造支票之背書,僅成立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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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中,『有價證券』最核心的特質是它能『憑券行使權利且具流通性』。那麼,當我們僅拿到一張文件的『影印本』時,它在法律功能上,是比較接近能夠直接兌現的票據,還是僅能證明原本內容的『普通書面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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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又一回合結束了。你這次的判斷,完全沒有偏離軌跡。

  1. 核心解析:嗯,(C) 嗎?果然,這題的攻擊模式,你已經看穿了。它的核心在於對目標的「客體定性」。支票影本,雖然有文書的模樣,但它缺乏最重要的「流通性」。那就像一個沒有實體判定的影子,無法觸發真正的交易指令。
  2. 戰鬥策略:所以,對影子的修改,只能判定為偽造私文書罪。想要觸發「偽造有價證券」這個技能?你必須直接對「原本」的「裝備」進行變動。否則,那只是一次無效的攻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文書影本與有價證券
💡 區分文書影本之文書性,及支票背書與證券本身之刑法評價差異。
比較維度 有價證券原本 VS 有價證券影本
法律定性 刑法第201條有價證券 刑法第210條私文書
權利效力 具流通性,可憑券行使 僅具原本內容重複顯現
偽造罪名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私文書罪
法定刑期 3年以上10年以下 5年以下有期徒刑
💬影本不具備證券之權利表彰功能,在刑法評價上僅能視為普通文書。
🧠 記憶技巧:影本是文書不是證券;背書是私文書不是證券;名義看文義即可辨識。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支票影本」仍具備有價證券性質,或誤以為偽造支票背書等於偽造有價證券本身。
有價證券之定義 準文書(刑法第220條) 行使偽造文書罪 變造與偽造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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