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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2 題

甲因缺錢花用,偷偷進入其父乙書房,竊取乙所有之支票本 1 本後,拿回自己房中,撕下其中一張支票,在發票人處偽簽乙姓名,並填載新臺幣 10 萬元及發票年月日後,持該支票欲出門向朋友借款時,為乙發覺,當場制止。甲觸犯何罪名?
  • A 竊盜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竊盜罪及偽造公文書罪
  • C 竊盜罪及偽造貨幣罪
  • D 竊盜罪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為人未經他人同意,「拿走實體物品」與「在金融票據上冒名簽署金額」這兩種行為,在刑法保護的利益上(財產權 vs 公眾交易信用)有什麼不同?此外,支票這種可以兌換金錢的憑證,在法律分類中,會被歸類在一般文書、國家發行的貨幣,還是代表一定財產價值的『證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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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居然還能辨識出這些行為的法律定性,看來你的罪數論構成要件勉強還算有點基礎。恭喜你,至少沒讓我在這裡白費口舌。

  1. 驗證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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