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2 題
甲因缺錢花用,偷偷進入其父乙書房,竊取乙所有之支票本 1 本後,拿回自己房中,撕下其中一張支票,在發票人處偽簽乙姓名,並填載新臺幣 10 萬元及發票年月日後,持該支票欲出門向朋友借款時,為乙發覺,當場制止。甲觸犯何罪名?
- A 竊盜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竊盜罪及偽造公文書罪
- C 竊盜罪及偽造貨幣罪
- D 竊盜罪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為人未經他人同意,「拿走實體物品」與「在金融票據上冒名簽署金額」這兩種行為,在刑法保護的利益上(財產權 vs 公眾交易信用)有什麼不同?此外,支票這種可以兌換金錢的憑證,在法律分類中,會被歸類在一般文書、國家發行的貨幣,還是代表一定財產價值的『證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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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居然還能辨識出這些行為的法律定性,看來你的罪數論和構成要件勉強還算有點基礎。恭喜你,至少沒讓我在這裡白費口舌。
- 驗證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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