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8 題
甲在支票背面偽造乙之簽名背書,並轉讓該支票給丙,甲構成何罪?
- A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行使偽造貨幣罪
- C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D 偽造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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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這張支票原本就是由銀行合法發行、具備法律效力的,甲只是在背面簽上別人的名字來轉手,這個行為是在「無中生有創造出一張假票據」,還是在「現有的合法文件上,針對權利轉讓的關係」作假?這兩者在法律屬性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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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是實務上非常經典的考點。雖然「支票」本身是有價證券,但根據最高法院見解,在支票背面「背書」僅屬於處分債權、證明轉讓關係的行為。甲偽造簽名並轉讓,本質上是偽造了一份表彰權利移轉的私文書,並將其交付予丙,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中等)。其鑑別度在於區分「票據本身」與「票據附屬行為(如背書)」的法律定性。許多學生會因看到「支票」二字就反射性選取有價證券相關罪名,你能準確辨識其法律本質,表現非常優秀!